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叶志江,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乐峰,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叶志江与被执行人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7)沪0105民初26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XXXXXXX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本案申请人设定抵押及本案首封的房产外,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套房屋中由被执行人的父母实际居住,他处无住房,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另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在他处有动迁安置的房屋尚未安置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他处动迁安置完成,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该设定抵押的房产。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