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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5号

刘英、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英;甘红敏;刘忠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5号

申请人:刘英,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贵阳市乌当区新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甘红敏,女,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刘忠钊,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刘英与被申请人甘红敏、刘忠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办公用房(证号:201211184)一间及位于遵义市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106855)一套共价值50万元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结合担保人罗义来提供其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商房.高第七组团1单元4层2号[黔(2017)观山湖区不动产权第0072585号]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罗义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刘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甘红敏、刘忠钊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办公用房(证号:201211184)及位于遵义市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106855)(总限额价值5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罗义来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商房.高第七组团1单元4层2号[黔(2017)观山湖区不动产权第0072585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