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3020号
原告:刘渠明,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超,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东理,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渠明因与被告李东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