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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3742号之一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陈助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陈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3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9-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助,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陈助行政处罚部分的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环保罚字〔20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执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助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助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缴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相关单位暂查无被执行人陈助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庆

审判员  何朝晖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