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行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女,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耀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晶、陆林邦,均系佛山市南海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唐建强,局长。
原审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林敏,主任。
上诉人张群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下称南海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行初1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显示,张群向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下称南海区司法局)举报,请求该局依法查处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下称南海公证处)公证员涉嫌造假向覃雪枚、张伟雄作出(2016)粤佛南海第6289号《公证书》的行为。南海区司法局收到张群的上述举报后,于2018年9月3日向张群作出涉案《关于张群举报事项的回复》,将处理情况向其进行回复,主要内容是认为上述公证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建议张群就其反映的继承权纠纷问题向法院申请继承权的确认,如需办理公证,可带齐相关材料到南海公证处办理公证。张群不服上述回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复议。南海区政府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南海府行复[2018]7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张群举报问题的回复》是南海区司法局针对张群的举报所作出的解释说明,并未对其原有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张群与涉案《关于张群举报问题的回复》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对张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张群不服南海区政府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无效并责令该府对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外,根据南海区政府在二审提交的南府复[2017]451号《关于大沥镇公立医院更名的批复》,南海区政府于2011年5月13日向大沥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群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南海公证处作出的涉案(2016)粤佛南海第6289号《公证书》载明的是覃雪枚和张伟雄继承张联杰遗产的事项。张群认为该《公证书》涉嫌造假,因此向南海区司法局举报。南海区司法局经过调查后向张群作出涉案《关于张群举报问题的回复》,将查明情况向张群作出告知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张群不服涉案《关于张群举报问题的回复》,向南海区政府申请复议,南海区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张群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张群不服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张群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群上诉主张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无效,原审裁定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曾沧
审判员 王彩妃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温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