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094号原告骆仕娣,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吴李叶,男,汉族,1991年08月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仕娣与被告吴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李叶(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15号小区金裕碧水湾三景园D栋1单元7层02号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0.46㎡)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72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外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编号:(2019)富惠诉保第396号】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李叶(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15号小区金裕碧水湾三景园D栋1单元7层02号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0.46㎡)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72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