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7049号
原告:深圳市富恒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前海企业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5Q037。
法定代表人:苗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松,广东四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建勇,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沐凤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