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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047号之一

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明;倪文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6022516-5。法定代表人袁红民,经理。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倪文霞,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明、倪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7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0902.6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明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西南14号楼1617号房产(测量号:0207370002014)一套,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倪文霞名下长城牌小型汽车(豫Q×××**)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扣押到位。

四、于2019年5月31日扣划杨志明住房公积金4000元,因被其他案件保全,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该款项。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志明、倪文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