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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1046号

王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佘勇,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某,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4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4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在本院1204办公室进行谈话,被执行人胡某称现在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19年5月6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3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