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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2执132号

辽源市金典袜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欧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金典袜业有限公司;长春市欧图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典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欧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典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欧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4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典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659.00元,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6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8日对其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无人接收被退回。2019年6月3日本院询问申请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2019年6月26日本院本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二、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