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厉国琴,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朱苏娟,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巫健赞,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厉国琴、朱苏娟与被执行人巫健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厉国琴、朱苏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巫健赞欠厉国琴、朱苏娟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以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直接在巫健赞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并由巫健赞遗产支付案件受理费4908.5元。 因巫健赞的继承人已放弃对巫健赞遗产的继承,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巫健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遗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走访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并到巫健赞住所地对遗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巫健赞名下有存款3000.2元,我院已依法扣划,用以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巫健赞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南田村的不动产,我院已依法拍卖处置,得款60万元,扣除税费18000元,扣除诉讼费11790元,执行费23293.45元,余款546916.55元用于分配,分配比例为28.887%(546916.55÷1893300),本案分得158878.20元。 截至2019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8878.2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缴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巫健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厉国琴、朱苏娟也没有提供有效的遗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厉国琴、朱苏娟,其对本院终结执行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巫健赞无可供执行的遗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28执4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旭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周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