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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3652号

童修渊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童修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3652号 被执行人童修渊,男,1996年2月3日出生,住水亭畲族乡××后田××号。 被执行人童修渊为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60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童修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童修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童修渊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童修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管辖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童修渊名下牌号为浙GB××××的车辆,并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股权。截至2019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童修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童修渊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修渊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童修渊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高世强。 综上,被执行人童修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36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