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国,该门诊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生,该门诊部主任。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渣家路124号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以下简称春都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春都门诊部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春都门诊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春都门诊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27元,由上诉人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