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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588号

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湖北省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湖北省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国,该门诊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生,该门诊部主任。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渣家路124号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以下简称春都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康伟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春都门诊部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春都门诊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春都门诊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27元,由上诉人洛阳春都集团职工门诊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