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
主要
负责人:陈向东。
被执行人:姚谣,女,1981年4月14日生,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姚健,男,1983年8月21日生,住陕西省镇坪县。
被执行人:郭啟菊,女,1991年2月5日生,住陕西省镇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姚谣、姚健、郭啟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谣、姚健、郭啟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姚谣、姚健、郭啟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朱海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