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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3执282号之一

陈玉文、陈伟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文;陈伟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3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玉文,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陈伟武,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陈玉文与被执行人陈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玉文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入户调查,并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伟武在本院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系三明市大田县石排镇永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有股份,被执行人在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有房产,以上财产均被本院以(2017)闽0803执保31号案件查封,本院已委托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处置上述财产,并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举证称被执行人陈伟武在龙岩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该股份已被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6)闽0803执1579号案件查封。 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陈伟武银行存款合计1079.21元,该款已转扣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剩极少量存款,且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不在家中,上述拘留暂无法实施。在本案立案前,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以(2016)闽0803执1579号案件将被执行人陈伟武的拘留材料移交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进行布控。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通过电话及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过手机短信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申请标的138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陈伟武在三明市三元区有公司股份及房产,本院已委托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处置上述财产,并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秉湘

审 判 员 胡学华

审 判 员 孔祥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志银

书 记 员 江晓娟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