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7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任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杨建龙,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被执行人李会婵,女,生于1977年7月1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被执行人李军贤,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被执行人韩周明,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龙、李会婵、李军贤、韩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杨建龙、李会婵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416.6元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12779.75元,合计131196.35元,并清偿2018年8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18416.6元按月利率12.18‰予以计算);二、李军贤、韩周明对杨建龙、李会婵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61元,由被告杨建龙、李会婵、李军贤、韩周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杨建龙、李会婵、李军贤、韩周明均未按期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龙、李会婵、李军贤、韩周明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周明履行了部分案件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执行人李军贤履行了部分案件款人民币10000.00元。杨建龙、李会婵仍未履行。本院遂对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龙名下登记有一辆“北京“牌宁AXXXG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户籍本院已经查封,但由于无法查明该车辆具体下落,无法实际控制,致无法处置;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杨建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852.70元已经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建龙名下有不动产及工商注册等登记信息。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会婵、李军贤、韩周明名下有机动车、不动产及工商注册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对本院调查的事实予以认可,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峰
审 判 员 王 建 敏
审 判 员 张 德 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