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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刑初75号

朱二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二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二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二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二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7日21时7分,被告人朱二江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姚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姚仁线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查。经鉴定,朱二江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被告人朱二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抽血视频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二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二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21时7分,被告人朱二江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姚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姚仁线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查。经鉴定,朱二江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二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三)公(物)鉴(理化)字[2018]E936号检测报告;视听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二江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二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二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综上,被告人朱二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二江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二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少峰

书记员贾锦附:本判决书使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