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6298号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