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5民初6298号

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6298号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