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蓝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杜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小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国,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中州东路**楼。
负责人:马建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罗永强,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谢艳丽,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鹤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磊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金质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安徽路**万国银座****。
法定代表人:赵前伟。上诉人伊川县蓝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原审被告罗永强、谢艳丽、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金质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伊川县蓝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