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6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010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彩凤,女,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汪叶文,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张彩凤为与被执行人汪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89,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汪叶文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对被执行人汪叶文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将被执行人汪叶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到被执行人汪叶文户籍地调查其下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未实际到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帅金
书记员邱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