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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6执315号

折利斌与申世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折利斌;申世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6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折利斌,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申世有,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折利斌与申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折利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申世有偿还申请执行人折利斌借款24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申世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申世有承担案件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共计24000元,被执行人申世有银行账户内4000元已被本院冻结,剩余20000元被执行人申世有于2019年9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偿还剩余的5000元。同日被执行人申世有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60元,申请执行人折利斌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