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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413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成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成章;应林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692267539。

负责人:胡峰杰。

被执行人:朱成章,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应林华,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浙030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人民币23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信息、在温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成章、应林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张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