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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58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郑丽芳;陈逢富;谢爱英;刘少清;陈福祥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怡丰花园**楼。

负责人:陈齐栋。

被执行人: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麻沙镇渡头。

法定代表人:江兴辉。

被执行人: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龙洲公寓**206。

法定代表人:陈逢富。

被执行人: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台路****105/div>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执行人: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定福。

被执行人:陈定福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郑丽芳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陈逢富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谢爱英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刘少清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福祥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郑丽芳、陈逢富、谢爱英、刘少清、陈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指定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执行请求: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郑丽芳、陈逢富、谢爱英、刘少清、陈福祥支付本金人民币4378749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本案参与了福州鼓楼区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陈定福的财产分配,分配得人民币116032.8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蒸 执行员 檀章陈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