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9104号
申请人:段翠华,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王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徐新龙以其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镇××花园××南园)5-2-602房产(房地证津字第1××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