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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9104号

段翠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翠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9104号

申请人:段翠华,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王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徐新龙以其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镇××花园××南园)5-2-602房产(房地证津字第1××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