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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1057号之一

李莉与邢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莉;邢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李莉,女,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建房,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燕,女,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邢建房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邢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7日,原告李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建房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0000元或被告邢建房在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建房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0000元或被告邢建房在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丙林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