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李莉,女,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建房,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燕,女,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邢建房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邢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7日,原告李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建房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0000元或被告邢建房在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建房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0000元或被告邢建房在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丙林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