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黑0183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花/被执行人张丽萍:本院依据(2017)黑0183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清花与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15.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划拨。执行到位标的本息合计5800元,(其中本金5315.71元,利息484.29元)。本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