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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执2229号

房红美、李从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红美;李从良;陈红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982执2229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鲁0982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红美与被执行人李从良、陈红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52000元,本院依法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李从良房屋,本案拍卖所得共计56625元,包括本金52000元,利息385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20元,李从良、陈红铃现已全部履行了(2018)鲁0982执222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