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982执2229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鲁0982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红美与被执行人李从良、陈红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52000元,本院依法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李从良房屋,本案拍卖所得共计56625元,包括本金52000元,利息385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20元,李从良、陈红铃现已全部履行了(2018)鲁0982执222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