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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执255号

程厚平与吕武付、程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厚平;吕武付;程升元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程厚平,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吕武付,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程升元,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程厚平与吕武付、程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52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吕武付、程升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厚平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4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