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程厚平,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吕武付,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程升元,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程厚平与吕武付、程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52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吕武付、程升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厚平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4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