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民初2218号
原告:范海,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石树安,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肖代强,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郭彥彬,男,35岁,汉族,个体,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范海与被告石树安、肖代强、郭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项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