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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民初2218号

范海与石树安、肖代强、郭彥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海;石树安;肖代强;郭彥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民初2218号

原告:范海,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石树安,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肖代强,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郭彥彬,男,35岁,汉族,个体,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范海与被告石树安、肖代强、郭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项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