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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民初1428号

靳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民初1428号原告靳凯,男,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负责人殷宇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龙州大街西段。靳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靳凯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