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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行初43号

赵长坚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赵长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粤06行初43号原告赵长坚,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柱,佛山市禅城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焱,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长坚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禅城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禅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长坚,被告禅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柱、刘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禅城区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禅府征补决字〔2018〕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号《补偿决定书》),认为根据广东启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原告赵长坚拟被征收的房屋估价结果为489645元(即6323元/平方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提供了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以及产权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其中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为7000元/平方米。

原告赵长坚诉称,被告禅城区政府作出的第5号《补偿决定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第5号《补偿决定书》。原告赵长坚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3张,拟证明征收项目的璀璨天城并非基于社会公益;2.违法拆除消防设施照片4张,拟证明房屋征收部门违法强拆,损害公共设施;3.权属人为原告,座落于佛山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拟证明原告拥有单车房的所有权,并予以补偿;4.《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拟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告的单车房没有予以补偿,所以原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合同;5.第5号《补偿决定书》,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被告禅城区政府辩称: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作出第5号《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的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及内容上均符合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的法理依据缺失、程序及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1.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且及时公布了意见汇总。2.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征收项目的风险评估,且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了公告,且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法定事项。(二)被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载明了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法定事项,符合法定程序。(三)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执行,对原告作出了公平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具体到本案,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涉案房屋2013年12月26日的市场评估价为6323元/平方米,禅城区政府实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7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采取与市场价格相比较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原告给予公平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禅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见的函》(佛发改资函〔2013〕9号),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彩管厂地块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用地的意见》(佛国土规划函〔2013〕195号),证据2-3拟证明被告的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三组证据:4.《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及公告照片打印件三张,5.《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的公告》及公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据4-5拟证明被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6.《房地产价值预估价结果意见书》,7.《关于征求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8.《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汇总公告》及公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据6-8拟证明:①被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预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②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且及时公布了意见汇总;9.《禅城区政府办公室办文反馈表》(办文编号:751),10.《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第8期),证据9-10拟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准予执行;11.《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12.《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情况的报告》(禅建〔2013〕722号),证据11-12拟证明被告依法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13.《禅城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14.《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资金证明》,证据13-15拟证明:①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征收项目的风险评估,评估的结论为低风险,该项目为可实施项目;②涉案项目资金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落实出资,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16.《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佛禅房征决告〔2013〕第5号),17.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门户网站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截图,18.佛山日报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刊登信息,证据16-18拟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且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法定事项,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告在最终的补偿方案中调高了补偿标准;19.《关于协商选定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20.《佛山彩管公司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选会会议记录》,21.《佛山彩色显像公司改造地块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公示》,22.《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改造地块征收项目再次组织公开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2018年6月4日),23.《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改造地块征收项目再次组织公开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2018年6月5日),24.《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及结果确认书》,25.《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征收项目遴选抽签签到表》,26.评估机构抽选现场照片打印件一张(附光盘一张,内含证据26电子版照片),证据19-26拟证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公开选定涉案项目评估机构佛山市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7.启恒评字(2018)第FD060136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28.《告知书》,29.评估报告邮寄单(EMS单号:1043481092729)及查询记录,证据27-29拟证明:①2018年6月15日,佛山市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东启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②房屋征收部门向原告送达了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且载明原告有权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第四组证据:30.会谈记录表及会谈照片打印件四张(2018年6月12日,附光盘一张,内含证据30张照片4张),31.第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32.征收补偿决定书邮寄复印件(顺丰单号:058297144022),33.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现场张贴照片打印件两张(附光盘一张,内含证据33电子版照片),证据30-33拟证明: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原告协商征收事宜,但原告始终不配合征收补偿工作,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②被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五组证据:34.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683***号),拟证明原告是佛山市禅城区**********的权属人以及该房屋的面积。被告还提供了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四、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二十六条。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禅城区政府对原告赵长坚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本次征收决定以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与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亦不予采信。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主张的单车房是否应予补偿,本院将在下文中论述。证据4是空白的格式合同,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即为被诉的第5号《补偿决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赵长坚对被告禅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4-14、16-18、28、29、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证据2、3涉及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与本案审查的焦点无关;证据15不足以证明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9-26能证明由被告自己抽签选取评估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证据27因评估时点错误,且遗漏单车房的价值,故该评估报告低估了原告房屋价值;证据30-33真实性无异议,但整个过程是没有协商余地的,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对此,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可供核对,且属征收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长坚是佛山市禅城区*************的所有权人,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683***号,房屋建筑面积77.44平方米,该房屋竣工日期为1993年9月。2013年3月25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见的函》(佛发改资函〔2013〕9号),认为拟建项目为城市综合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3年3月27日,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彩管厂地块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用地的意见》(佛国土规划函〔2013〕195号),认为拟征收房屋范围用地为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6月25日,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布《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拟征收彩管厂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第一至五座房屋。2013年6月27日,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布了《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予以公告,原告的住房也在公告征收的范围。2013年8月21日,被告禅城区政府发布了《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日予以公告。2013年10月10日,被告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并如期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是建议货币补偿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按套内面积1:1.2计算。2013年12月26日,被告发布了《关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佛禅房征决告(2013)第5号),决定对彩管厂改造项目范围内第一至五座房屋予以征收,并以附件形式确定了《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的房屋在本次决定征收范围内。2014年2月12日,被告禅城区政府发布《关于协商选定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全体业主在2014年2月20日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若协商未果,将依法组织摇号抽签。2014年2月26日,被告主办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选会,抽选并选定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的评估工作,后该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出了评估工作。2018年6月4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通知,重新抽选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并于2018年6月11日确认广东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该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更名为广东启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启恒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启恒评字(2018)第FD060136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认为原告赵长坚的房屋在2013年12月26日的市场单价为6323元/平方米,该报告书已送达给原告。此后,因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了第5号《补偿决定书》,决定:原告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原告可以选择7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在十日内不选择的,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原告对该补偿决定书不服,遂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对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赵长坚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被告禅城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第5号《补偿决定书》。

原告赵长坚因不服被告禅城区政府作出的第5号《补偿决定书》而提起本案诉讼。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以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为前提,本案中,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彩管厂地块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用地的意见》认为彩管厂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意见》证明本次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被告还颁发了征收范围公告、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并履行了听证程序。被告在履行上述程序后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且该决定至今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征收决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将其房屋列为“三旧”改造对象没有法理依据、征收行为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作出第5号《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启恒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日的2013年12月26日作为本次评估的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原告起诉称,《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的作出日与评估时点相差了近5年的时间,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价格已发生重大变化,此时进行评估显失公平。对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限定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在2018年6月委托启恒公司实施房屋价值的评估并无不当。在评估期间因客观原因造成房地产价格波动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否定《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合法性的依据。同时第5号《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三种补偿模式供原告选择,逾期不选择的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因此评估期间房价上涨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实质上损害原告的补偿利益。原告以评估期间房价上涨的事实来否定第5号《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又称,本次评估没有被征收人员的参与而由征收方单方指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规定。经查,被告已于2014年2月12日发出《关于协商选定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书面通知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协商选定的情况,若协商未果,将组织公开摇号抽签。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故征收人在2014年2月26日通过抽签选定了评估机构。后因抽签选定的评估机构退出评估程序,征收方再于2018年6月11日抽签选出启恒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本次选定评估机构是2014年随机选定程序的延续,没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故原告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原告赵长坚还主张被征收房屋配套使用的单车房和过道等附属设施也应进行补偿。《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五条“征收补偿标准”规定:“配套车房(库)面积应计入住宅面积,再选择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独立取得权证的车房(库)只适用货币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配套单车房确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但获得补偿的主体依法只能是单车房的所有权人,原告仅是单车房的实际使用人,故第5号《补偿决定书》没有将单车房纳入对原告的补偿范围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告禅城区政府作出第5号《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长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5号《补偿决定书》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长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长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赟

审 判 员  何丽容

审 判 员  潘华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李蕴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