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149号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俊腾泡沫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谊二路**首层。经营者:陈建坤,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俊腾泡沫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俊腾泡沫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8721362、3060443018696228(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081元、8035元)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俊腾泡沫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俊腾泡沫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