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琼97民终1036号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秋平、罗月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秋平;罗月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陈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秋平,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月爱,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秋平、罗月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发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美萍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张模金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黎

书记员 刘昕昕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