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陈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秋平,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月爱,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秋平、罗月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发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美萍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张模金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黎
书记员 刘昕昕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