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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560号

丁树永与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树永;贾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民初2560号

原告:丁树永,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贾红卫,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丁树永与被告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树永、被告贾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树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日,被告借丁树永现金20000元,经多次催告讨要无果。 贾红卫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抵给原告的皖C×××××车辆因原告没有保管好,被我欠钱的365小额公司拖走了,因我要去开车,损失近万元,原告应当赔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称的车辆损失,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贾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树永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贾红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