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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382号

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蒙连妹、何奇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蒙连妹;何奇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新世纪豪园**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卓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茂枝、叶婵娇,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蒙连妹,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何奇星,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 关于申请人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连妹、何奇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蒙连妹、何奇星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0888.89元及利息,受理费205.55元,律师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身份地址社区村委核实,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蒙连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9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奇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0×××42的账户,上述2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壹年,冻结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奇星名下财付通[email protected]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蒙连妹名下财付通[email protected]的账户,上述2个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壹年,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24日-2020年4月24日止。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蒙连妹名下粤S×××××号牌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14日,由于车辆已抵押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如需续封、续冻,你方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佩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