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248号
原告:徐翠云,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振清,男,29岁,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李小忠,男,48岁,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徐翠云诉被告王振清、李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徐翠云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徐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清、李小忠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徐翠云负担。
审判员 张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