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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2248号

徐翠云与王振清、李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翠云;王振清;李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248号

原告:徐翠云,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振清,男,29岁,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李小忠,男,48岁,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徐翠云诉被告王振清、李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徐翠云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徐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清、李小忠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徐翠云负担。

审判员  张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