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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1224号

苏金福与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金福;袁贤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1224号

原告:苏金福,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袁贤富,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苏金福与被告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金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金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