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1224号
原告:苏金福,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袁贤富,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苏金福与被告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金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金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