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7354号
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凤亭路**嘉华东安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计3480元,由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