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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1957号之一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徐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徐东;王怀实;白英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6执1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60532。

法定代表人:黄明云。

被执行人:陈徐东,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王怀实,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白英英,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徐东、王怀实、白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徐东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怀实、白英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452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徐东、王怀实、白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徐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徐东、王怀实、白英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

一、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怀实与白英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镇××市场××幢××单元××号××被执行人王怀实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镇××村××路××号房屋,其中平阳县鳌江镇兴敖菜市场D幢3单元301号房屋已另案发起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平阳县鳌江镇贵德村校前路7号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怀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6××**的小型汽车,该车辆申请人申请放弃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至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452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鉴于被执行人陈徐东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徐东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徐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所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徐东、王怀实、白英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已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1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孙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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