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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执218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贤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贤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楼**501,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籣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贤来,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539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朱静平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