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923执889号汪进立:你与冯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栋栋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638元、财产保全费1264元、执行费1744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账号:26×××90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