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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1375号之二

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维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维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温哥华城锦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30031757X(1-1)。

法定代表人:沈军。

被执行人:刘维娜,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维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维娜支付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68642.87元及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3560.96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保全费4270元。因刘维娜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刘维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刘维娜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5月7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维娜银行账户存款672203.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划拨33859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执行到位19476元),并于2019年6月12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刘维娜在(2019)皖0603执恢213号房屋拍卖款736858元(未提取到位),现未发现刘维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刘维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刘维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19476元,未受偿债权652727.83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19476元,未发现刘维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刘维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