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5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董广杰,男性,1971年4月6日出生,41022219710406551X,汉族,住通许县,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陈桂兰,女性,1955年7月6日出生,410222195507063106,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高金华,男性,1981年11月23日出生,410222198111233010,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崔艳玲,女性,1966年7月8日出生,410202196607080527,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赟,女性,1992年1月7日出生,412827199201077569,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的(2016)豫0211民初1430号判决,于2018年5月17日,以(2019)豫0205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克莱斯勒小轿车车牌号:豫B×××××[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广杰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60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高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金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金华所有的克莱斯勒小轿车车牌号:豫B×××××(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战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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