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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56号

张小金、刘金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小金;刘金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金,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刘金全,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小金与被执行人刘金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照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金全返还原告张小金购房款540000元及赔偿相应损失,2019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全阳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刘金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1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刘金全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管理机关查询股权登记,向证券管理机构查询有价证券信息;4、2019年2月5日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5、2019年4月9日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2019年5月27日,发出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7、2019年6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付占军

审判员 王庆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