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207号之一
原告: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
法定代表人:郑于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萱,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晟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吴素英。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晟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元,由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敏
人民陪审员 胡雄伟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旭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