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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959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郑伟;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5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伟,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