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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6918号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富添、李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张富添;李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918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明一路富绅大厦首层(**)半层**(**半层)、十七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亦冰。

被告:张富添,男,汉族,1982年0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被告:李小兰,女,汉族,1982年07月0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张富添、李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一、冻结被告张富添名下银行存款(账号:62×××48,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二、冻结被告张富添名下银行存款(账号:62×××99,开户行:深圳分行翠竹支行);

三、查封被告李小兰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红花湖×××号房【房产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建筑面积为356.69㎡】的房产。以上冻结、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152980.88元为限。原告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有条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富添名下银行存款(账号:62×××48,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二、冻结被告张富添名下银行存款(账号:62×××99,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翠竹支行),冻结总额以人民币3152980.88元为限。

三、当上述银行存款不足人民币3152980.88元时,查封登记在李小兰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红花湖×××号房【房房产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建筑面积为356.69㎡】房产的所有权;以上全部查封、冻结价值以3152980.88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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