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902执123号

林秀钰、林春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秀钰;林春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林秀钰,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春亮,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钰与被执行人林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