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臧晓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左德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2017)沪0105民初24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有限公司搬离本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并将该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774,960.38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张贴限令被执行人迁离系争房屋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对天山路XXX号房屋强制清场后,交付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2,541.47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3月8日-2019年6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收款47,171.05元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27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人执行情况另查明,在与本案有相同被执行人的(2018)沪0105执5115号执行案中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该执行案已于2019年4月2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金钱给付部分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金额949,714.52元,本次执行程序金钱给付未履行部分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吴沁泉
审判员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