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403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黄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妍纯 来自